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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吉林省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受理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的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2、材料审查,现场踏查。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来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踏查。 3、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结合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4、审核研究,做出决定。由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由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5、公告发证。合乎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合乎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